根据电影检查条例(第 392 章),如租用人拟在举办的节目内放映电影、幻灯片或录像,应向电影、报刊及物品管理办事处(电影报刊办) (电话:2594 5788 / 2594 5762)申领核准证明书或豁免证明书。租用人必须最迟於活动日期前七个工作天将影片有效的核准证明书副本送交经理。此外,倘其他条例(例如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或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的有关条文,也适用於租用人举办的活动,申请人也须遵守。
租用人如在场内举行任何以抽奖或博彩形式派发奖品的游戏、装置或活动,均受《赌博条例》(第 148 章)的条款约束,须儘早联络民政事务总署牌照事务处申领「推广生意的竞赛牌照」(查询电话:2117 3916 / 2117 3798)。租用人必须最迟於活动日期前七个工作天将此牌照副本送交经理。
如筹款活动安排在现场收集捐款,租用人须预早向社会福利署申领公开筹款许可证或向民政事务总署申领在公眾地方进行非慈善性质筹款许可证 (电话:2832 4311 (社署)/2835 1492 (民政署),租用人必须最迟於活动日期前七个工作天将此许可证副本送交经理,并於节目举行当日带备有关许可证,以便当值职员查阅及张贴。
如活动涉及海外或内地表演者/艺术家、评审员及工作人员在香港工作,有关人士须事先向入境事务处(电话:2824 6111)申请有关的签证或进入许可。旅游人士不得在港从事任何僱佣工作(无论受薪或非受薪)、开设或参与任何业务。青年广场会视乎情况向租用人索取相关文件以兹证明。
如租用人拟僱用儿童艺员 (年龄未满 15 岁的人士)参与文化演出,需向劳工处申请有关批准 (电话:2717 1771)。青年广场会视乎情况向租用人索取相关文件以兹证明。
租用人如拟在租用期间奏唱国歌,须遵守《国歌条例》(文件 A405) 的规定指引,并须於租用日期 4 星期前通知经理。详情请瀏览: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A405 有关国歌的标準曲谱及官方录音请见政制及内地事务局网页:https://www.cmab.gov.hk/tc/issues/national_anthem_occasions.htm
根据《国旗及国徽条例》(文件 A401) 及《区旗及区徽条例》(文件 A602),租用人如欲於租用期间展示或使用国旗、国徽、区旗及区徽或其图案,必须按相关条例规定的规格製造及展示,并须事先以书面方式向副行政署长提出申请 (电邮:flags&emblems@cso.gov.hk;传真:2804 6552),所需的时间则视乎个别情况而定,一般而言,需要大约 3 至 4 个星期。而租用人必须於活动日期 4 星期前通知经理,如已获有效的核准证明书,亦须於活动日期前 7 个工作天将副本送交经理。
详情请瀏览: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A401(《国旗及国徽条例》)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A602(《区旗及区徽条例》)
租用人须於活动日期前 7 个工作天向青年广场提交宣传物品样本,包括横额、旗帜、展示板和佈景板等。
附註:
合资格非牟利申请团体及合办团体可获优惠折扣。申请人的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如有)及章程细则或会章必须订明,成员不得摊分其利润。团体一旦解散,成员不得摊分其利润或资產。